(2015)州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州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胡中民、翟亚君、王立东、王立婷、王铁、荆淑芝、王广、孙淑清、王云峰、唐维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州县支行,胡中民,翟亚君,王立东,王立婷,王铁,荆淑芝,王广,孙淑清,王云峰,唐维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州县支行,地址黑龙江省肇州县。负责人王希国,职位行长。被执行人胡中民,男,汉族,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翟亚君,女,汉族,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王立东,男,汉族,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王立婷,女,汉族,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王铁,男,汉族,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荆淑芝,女,汉族,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王广,男,汉族,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孙淑清,女,汉族,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王云峰,男,汉族,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唐维新,男,汉族,现住肇州县。本院依据肇州县人民法院(2013)州商初字第817号支付令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州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胡中民、翟亚君、王立东、王立婷、王铁、荆淑芝、王广、孙淑清、王云峰、唐维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欠款。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肇州县人民法院(2013)州商初字第817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立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