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拜民执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金x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金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拜民执字第559号申请执行人王X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XX村。被执行人金X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女,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XX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XX与被执行人金XX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金洪娟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拜民执字第55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顺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