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初字第3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广州生命之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兰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广州生命之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初字第3285号原告:周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退休职工,住XXXXXXXXXXXXX。被告:广州生命之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科盛路1号自编A102。法定代表人:蔡争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风,系辽宁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广州生命之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证据不足,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生命之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行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广州生命之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判长 杨剑英审判员 胡 爽审判员 孙 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