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洛阳龙泽焦化有限公司与洛阳合乙铁业铸造厂、轩辕侠、胡胜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龙泽焦化有限公司,洛阳合乙铁业铸造厂,轩辕侠,胡胜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洛阳龙泽焦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670747-9,法定代表人:王根法住所地汝阳县大安工业区被执行人洛阳合乙铁业铸造厂组织机构代码:68568804-6,法定代表人:胡胜彪住所地伊川县水寨镇乐志沟村被执行人轩辕侠,男,汉族。被执行人胡胜彪,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洛阳龙泽焦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合乙铁业铸造厂、轩辕侠、胡胜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洛阳龙泽焦化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产信息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执行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阳县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山虎代理审判员 刘亚清代理审判员 杨毅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文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