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一初字第0070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安徽恒华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刘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恒华大酒店有限公司,刘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0705号原告:安徽恒华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舒州大道990号,组织机构代码15398338-6。法定代表人:马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访民,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凯,男,1967年12月11日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邵新龙,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柳伟宏,男,经商,现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恒华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恒华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 峥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