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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2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原告申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2382号原告申某某,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xx村二组。被告付某某,女,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xx村二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贺俊杰代理审判员  李妙娟人民陪审员  魏 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雪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