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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8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孟庆南与史殿有、史殿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8216号原告孟庆南。委托代理人张孝晨,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殿有。被告史殿春。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1号天宝国际大厦2号楼四层。负责人张新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素茂,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南与被告史殿有、被告史殿春、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庆南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庆南负担。审判员  姜斐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丽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