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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明知与陈旺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知,陈旺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1291号申请人刘明知。被执行人陈旺旺。刘明知申请执行陈旺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明知依据生效的(2015)辉邢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旺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赔偿申请人刘明知经济损失69357.3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941元。逾期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旺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9年9月22日止,现正在服刑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刘明知民事赔偿部分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吕春新代理审判员  武志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保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