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离法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高永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离法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高永生。被执行人李志红。本院在执行由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离民一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高永生与被执行人李志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该判决责令:李志红赔偿高永生各项损失17696.77元,诉讼费200元。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11月12日,申请执行人高永生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执行费165元被执行人已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高永生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二、终结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离民一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卫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