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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执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杨树成与屈争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树成,屈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00359号申请执行人杨树成,男。委托代理人王新妮,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田,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屈争刚,男。案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人杨树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4)未民初字第063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6日申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行,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赔偿款,36833.5元,受理费515.5元,执行费45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屈争刚在银行、工商、房管等部门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乾县人民法院(2015)乾执字第0035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有权随时申请有管辖权法院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军岗审判员  张利军审判员  侯军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