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刘长才与蒋盛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遂川县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按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才,蒋盛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遂川县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886号原告刘长才,男。被告蒋盛和,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遂川县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才诉被告蒋盛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遂川县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才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XX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