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讷河商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市支行与张宝贵等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市支行,张宝贵,孙荣华,石青,扈秀苹,张云龙,张学彬,付守义,赵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讷河商初字第37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市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67290396-6,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中心大街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柏凌军,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勇,男,汉族,1970年11月18日出生,住址讷河市*号万米楼。被告张宝贵,男,汉族,1968年8月4日出生,农民。被告孙荣华,女,汉族,1965年3月15日出生,农民。被告石青,男,汉族,1961年9月7日出生,农民。被告扈秀苹,女,汉族,1963年9月21日出生,农民。被告张云龙,男,汉族,1965年4月6日出生,农民。被告张学彬,女,汉族,1970年6月4日出生,农民。被告付守义,男,汉族,1960年1月2日出生,农民。被告赵丽娟,女,汉族,1962年6月15日出生,农民。2015年7月20日,本院收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市支行的起诉状,2012年11月11日张宝贵、孙荣华与石青、扈秀苹、张云龙、张学彬、付守义、赵丽娟组成4户联保小组,被告张宝贵、孙荣华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市支行申请联保小额贷款,并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50,000.00元,年利率14.58%,期限为12个月。同时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六被告互相提供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未全部还清原告贷款前,不得解散和退出。借款人张宝贵、孙荣华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日期还款,贷款已逾期。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宝贵、孙荣华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合计人民币70,442.38元。要求被告石青、扈秀苹、张云龙、张学彬、付守义、赵丽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虽然提供明确的被告住址,但上述被告长期不在住所地居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市支行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梁宏志代理审判员 冷菲菲人民陪审员 于 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谷艳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