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二初字第020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合肥亨通纸业销售有限公司与铜陵市长江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陈宏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亨通纸业销售有限公司,铜陵市长江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陈宏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2049号原告:合肥亨通纸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8686487-3。法定代表人:贺修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廷安,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市长江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2850816-5。法定代表人:陈宏武,总经理。被告:陈宏武,铜陵市长江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合肥亨通纸业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公司)诉被告铜陵市长江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彩印公司)、陈宏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谢伟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亨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廷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江彩印公司、陈宏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亨通公司诉称:2014年7月下旬,长江彩印公司与亨通公司签订一份《产品销售合同》,约定长江彩印公司以订单形式不定期从亨通公司购买纸品,合同对产品标准、验收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陈宏武自愿为长江彩印公司的付款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止2015年6月11日,长江彩印公司共差欠亨通公司货款235655元。之后,亨通公司多次催要,但长江彩印公司、陈宏武一直未能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亨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长江彩印公司立即支付亨通公司货款235655.6元,并支付违约金81781.1元;2、陈宏武对长江彩印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长江彩印公司承担。长江彩印公司提供书面答辩状,辩称:一、对差欠的货款金额无异议,长江彩印公司未付款原因是出现暂时困难,两公司在前期沟通中,长江彩印公司提出将部分闲置设备交由亨通公司处置,表现了极大的解决问题的诚意,现长江彩印公司正筹措资金,不迟于2015年11月付清货款。二、亨通公司诉请的违约金过高,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违约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陈宏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亨通公司与长江彩印公司签订一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亨通公司向长江彩印公司供应用于白板纸,合同期限为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2日;双方还约定每月月底对账,买方以电汇或银行承兑方式于次月30日前付清上月货款,如买方逾期付款,买方每日按迟付货款的金额千分之一支付卖方违约金。同时,长江彩印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宏武在该合同中签名确认对买方付款行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2015年6月11日,两公司进行对账,确认截止2014年12月20日,长江彩印公司尚差欠亨通公司货款235655.6元。但至今,长江彩印公司未向亨通公司支付差欠的货款。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业务对账单,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因被告长江彩印公司、陈宏武未到庭,视其放弃抗辩,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亨通公司与长江彩印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之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经对账确认长江彩印公司差欠亨通公司货款为235655.6元,故本院对亨通公司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亨通公司诉请的违约金在涉案合同有约定,但标准过高,本院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调整,违约金自2014年12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三倍计算至2015年8月25日为25883.82元。亨通公司诉请陈宏武对长江彩印公司前述付款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约定了陈宏武的保证担保范围为连带保证责任,故本院对亨通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长江彩印公司、陈宏武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由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铜陵市长江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亨通纸业销售有限公司货款235655.6元,并支付违约金25883.82元;二、被告陈宏武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亨通纸业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71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341元,由铜陵市长江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陈宏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伟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艳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