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二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长春豪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于长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豪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长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二初字第1067号原告长春豪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程杰,总经理。被告于长亮,男,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豪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于长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豪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于长亮的起诉。案件受理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长春豪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董天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 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