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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执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乃保日要与解玉梅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乃保日要,解玉梅,宁治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字第888号申请执行人:乃保日要,四川省普格县居民。被执行人:解玉梅,淄博市周村区居民。被执行人:宁治恒,淄博市周村区居民。本院(2014)周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乃保日要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判决书确定的案款已执行9921.70元,尚欠43548.30元,执行费702.00元由被执行人解玉梅、宁治恒缴纳。被执行人解玉梅、宁治恒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4)周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高俊功执行员  孟 健执行员  孙 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宁 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