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周执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乃保日要与解玉梅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乃保日要,解玉梅,宁治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字第888号申请执行人:乃保日要,四川省普格县居民。被执行人:解玉梅,淄博市周村区居民。被执行人:宁治恒,淄博市周村区居民。本院(2014)周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乃保日要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判决书确定的案款已执行9921.70元,尚欠43548.30元,执行费702.00元由被执行人解玉梅、宁治恒缴纳。被执行人解玉梅、宁治恒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4)周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高俊功执行员 孟 健执行员 孙 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宁 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