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初字第35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薛其忠与张海仁、王清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其忠,张海仁,王清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3579号原告薛其忠,居民。被告张海仁,成年,居民。被告王清刚,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其忠与被告张海仁、王清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薛其忠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其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善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