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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初字第35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薛其忠与张海仁、王清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其忠,张海仁,王清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3579号原告薛其忠,居民。被告张海仁,成年,居民。被告王清刚,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其忠与被告张海仁、王清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薛其忠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其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善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