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海洲与被告吕晓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洲,吕晓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711号原告刘海洲,男,汉族,住山东。委托代理人赵晓伟,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晓剑,男,汉族,住陕西省华县下庙镇田村*组。原告刘海洲与被告吕晓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海洲的委托代理人吕晓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晓剑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海洲诉称,我在西安从事肯德基门的制作与安装工作,2014年9月被告吕晓剑作为包工人委托原告为陕西华山监狱餐厅安装餐厅门。完工后,被告拒绝支付费用给原告,仅为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分别两次向原告支付了1950元和5000元,剩余欠款12550元至今未还,现诉请依法判令被告拖欠原告余款12550元及利息损失524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吕晓剑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被告吕晓剑作为包工人委托原告为陕西华山监狱餐厅安装餐厅门,门款为20000元,原告完工后被告以经济紧张为由未支付原告工程款,仅为原告的工人支付了500元的住宿费,并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到KFC门款¥19500元整壹万玖仟伍佰元整环球不锈钢装饰公司渭南市四马路白杨村里50m612124197604292977吕晓剑2014年9月25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吕晓剑分两次向原告支付6950元,下余欠款12550元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原告的陈述;2、欠条一份;3、证人刘发潮的当庭证言。本院认为,被告吕晓剑从原告刘海洲处购买餐厅门并委托原告为陕西华山监狱餐厅安装餐厅门,原告依约被告的要求完成了工作,被告吕晓剑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说明被告拖欠原告门款属实,被告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是对该事实无异议,对此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货款;故对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下欠门款的要求应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损失一节,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晓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刘海洲下欠门款125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刘海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6元,由被告吕晓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新文人民陪审员 杨吉祥人民陪审员 张前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薛 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