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恢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汇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票市金牛水泥有限公司、刘春杰、曾庆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票市汇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北票市金牛水泥有限公司,刘春杰,曾庆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恢字第00090号申请执行人北票市汇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票市。法定代表人曲蠡,经理。被执行人北票市金牛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票市。法定代表人赵晨妃,经理。被执行人刘春杰,女,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朝阳市。被执行人曾庆龙,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朝阳市。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人民法院(2014)北民北初字第002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北票金牛水泥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票市汇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1800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汇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票市金牛水泥有限公司、刘春杰、曾庆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北民北初字第00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周建平审判员 郭志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艳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