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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执字第4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与深圳前海五八搜财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深圳市前海五八搜财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424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二号区委大楼七楼。法定代表人陈淮东,该单位局长。被执行人深圳市前海五八搜财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海一路鲤鱼门街一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室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ZHNGZHAOHUI,该公司总经理。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申请执行深圳市前海五八搜财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八搜财公司)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南)劳监罚(2015)001号《劳动人事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五八搜财公司发出《执行令》,限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对五八搜财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证。经银行、房产、证券、工商、车管等部门协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五八搜财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依法予以终结。另申请执行人亦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故可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深南法执字第42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XX审 判 员  李艾嘉代理审判员  叶 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彩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