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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海执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申请执行凌海市某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凌海市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凌海执字第0032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个体,现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凌海市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系村主任。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凌海市某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凌海石民初字第0175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对凌海市某村民委员会在三台子镇经营站的存款予以冻结,以存款抵顶债务正在履行过程中,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5)凌海执字第0032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小兵审 判 员  娄志强助理审判员  闫若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书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