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法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与郑波、王涛、张玲、邓贵峰、肖桂芹、韩凤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郑波,王涛,张玲,邓贵峰,肖桂芹,韩凤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法执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住所地肇源县中央大街华林商场楼下。负责人李立峰,行长。委托代理人陶迎宏,女,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员工,现住肇源县肇源镇城北街。被执行人郑波,身份号码2306221967********,女,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源县二站镇裕民村长山屯。被执行人王涛,身份号码2306221972********,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源县二站镇裕民村青山屯。被执行人张玲,身份号码2306221974********,女,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源县二站镇裕民村青山屯。被执行人邓贵峰,身份号码2306221966********,男,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源县二站镇裕民村东大有屯。被执行人肖桂芹,身份号码2306221972********,女,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源县二站镇裕民村东大有屯。被执行人韩凤文,身份号码2306221965********,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源县二站镇裕民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与郑波、王涛、张玲、邓贵峰、肖桂芹、韩凤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5)源商督字第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郑波、王涛、张玲、邓贵峰、肖桂芹、韩凤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于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波、王涛、张玲、邓贵峰、肖桂芹、韩凤文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郑波、王涛、张玲、邓贵峰、肖桂芹、韩凤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郑波、王涛、张玲、邓贵峰、肖桂芹、韩凤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志审 判 员 李中甫代理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冬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