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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继锋与李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继锋,李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保字第248号申请人王继锋,男,生于1983年7月15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申请人李友涛,男,生于1990年5月2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人王继锋与被申请人李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继锋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友涛名下银行存款110万元进行诉前保全,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继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友涛名下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冻结或扣押的财产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 寒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