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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李兆亭与唐兴利、唐兴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兆亭,唐兴利,唐兴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474号申请执行人:李兆亭。被执行人:唐兴利。被执行人:唐兴新。临邑县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兴利、唐兴新外出无履行能力履行,现每月扣留担保人林大臣每月工资收入1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立欣审 判 员  刘崇胜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彦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