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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玉芳与陕西尚德创盟商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争议申请执行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485号申请执行人王玉芳,女,1974年2月16日生。被执行人陕西尚德创盟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林,任董事长。王玉芳与陕西尚德创盟商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争议申请执行一案,陇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动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陇劳人仲字{2015}第13号仲裁裁决书确定:一、由陕西尚德创盟有限公司支付王玉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930.00元;二、由陕西尚德创盟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王玉芳年休假工资报酬10181.40元,于裁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裁决书生效后,陕西尚德商盟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期给付,王玉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案件款,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由陕西尚德创盟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王玉芳经济补偿金等损失17999.24元,剩余案件款用于抵顶陕西尚德尚德创盟商贸有限公司替王玉芳缴纳的2014年8月至2015年10月各项保险费12112.16元的和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陇劳人仲字{2015}第133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良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张德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秀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