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初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黄云生与董依林、夏叶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云生,董依林,夏叶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480号原告黄云生,女,195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委托代理人苏玲芝,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依林,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夏叶清,女,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云生与被告董依林、夏叶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云生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苏玲芝于2015年11月1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云生的撤诉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4元,诉讼保全费1883元,由原告黄云生负担。审 判 长  刘志峰代理审判员  林 双人民陪审员  游国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灵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