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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一初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黄小乐与广西南宁桥牌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乐,广西南宁桥牌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1981号原告黄小乐。委托代理人林震,南宁市江南区法律援助中心政府法律援助者。被告广西南宁桥牌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国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乐诉被告广西南宁桥牌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小乐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小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小乐负担。审 判 长  丘 理人民陪审员  姚春志人民陪审员  刘吉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海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