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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民二金初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兰兴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二金初字第00254号原告河南兰兴电力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素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职占久,温县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制。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诉讼代表人李予平,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志强,男,公司职工。原告河南兰兴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兰兴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河南兰兴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兰兴电力机械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兰兴电力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河南兰兴电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世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朋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