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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召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云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召刑初字第117号公诉机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云,女,1982年7月1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漯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押漯河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柴伟东,河南锦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漯召检诉刑诉(20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云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士林、代理检察员罗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云及其辩护人柴伟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2年5月份,被告人杨云以帮被害人李某红买房为由,诈骗其人民币24万元;2013年4月份,杨云又以给李某红介绍对象为名,自己假借“常某”(拉萨武警总队记者站正营职干部)之名,利用变声手机与李某红谈恋爱,以“常某”的母亲死亡、“常某”的父亲与人打架、“常某”被领导关禁闭等理由诈骗李某红人民币8万元。二、2011年10月份至2012年5月份,被告人杨云以帮助被害人庄某华买房子为由诈骗其人民币11万元。三、2011年6月份至2012年5月份,被告人杨云以帮助被害人吴某军的妻子罗某荣办理提前退休为名,使用吴某军的工资卡进行消费,诈骗吴某军人民币74708.15元。四、2011年6月份,被告人杨云以帮助倪某的丈夫找工作为由,诈骗倪某人民币3万元。2012年12月,杨云退还倪某人民币1万元。五、2012年1月份至2013年1月份,被告人杨云以帮助被害人李某华转三级士官和帮助被害人李某安排到成都军区总医院工作为名,诈骗李某华、李某人民币168550元。案发前,杨云已向李某华家人退还人民币5万元。六、2014年3月份至6月份,被告人杨云以在拉萨与人合伙开饭店,让被害人李某涛当法人代表兼任饭店厨师为由,诈骗李某涛人民币83142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云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杨云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有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第一项犯罪和第六项犯罪不持异议,对其他指控不予认可,认为系经济纠纷。辩护人柴伟东认为:1、起诉书第一项犯罪的前半部分以及第二至五项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书指控罪名不成立。2、本案指控杨云犯诈骗罪部分属实,诈骗总额应为163142元,数额巨大。3、建议在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量刑。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5月份,被告人杨云以帮被害人李某红买房为由,诈骗其人民币24万元;2013年4月份,杨云又以给李某红介绍对象为名,自己假借“常某”(拉萨武警总队记者站正营职干部)之名,利用变声手机与李某红谈恋爱,以“常某”的母亲死亡、“常某”的父亲与人打架、“常某”被领导关禁闭等理由诈骗李某红人民币8万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杨云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12年5月份在李某红开办的洗脚店认识了李某红,当时其被一个叫“杨洋”的人骗了好多钱,正为此事着急。为了应急其告诉李某红说,其在漯河市湘江路龙胜豪门小区有一套住房出售,李某红想购买此房,其陆续向李某红要房款十几万。2012年11月份,李某红将其位于翟庄的房子卖了13万元,其收到该房款。过户时原房主吴某勋索要1万元补偿费,李某红代为支付后算作购房款。这样,其共收到李某红购房款24万元。后来李某红要房子比较急,为了转移她的注意力,其就给李某红介绍对象。其通过变声电话,假冒“常某”与李某红谈恋爱。其在漯河市湘江路幸福时光家园租赁冯某用一套住房,对李某红讲该房是常某的,让李某红居住并简单装修。期间,其以常某的名义陆陆续续向李某红索要七、八万元钱。再后来,李某红一直催促过户,冯某用也催要房租。其实在没钱支付租金给冯某用,冯某用就把房门换了,李某红就报警了。2、被害人李某红的陈述证明:2012年5月16日,在自己开办的洗脚店里认识杨云。听杨云讲龙胜豪门小区有一住房出售,价钱25万元左右。其想买下该房,就给杨云预付了定金。其陆陆续续交给杨云8万多元。2012年11月26日,其将位于漯河市人民路42号院1单元602的一套住房卖了13万元交给杨云,该房过户时又支付原房主吴某勋1万元补偿款。截止2012年12月其总共支付杨云23万元,替杨云支付房屋过户补偿款1万元。后来杨云说龙胜豪门小区的房子已经卖给别人了,其就很生气。杨云为了稳控其情绪,就又承诺另外一套房子,三室一厅五楼以下,包过户,不让其出钱。其一直催促杨云办理房产证和交付钥匙,杨云找各种理由推托至今。2013年4月20日,杨云给其介绍一个男朋友叫常某,说是拉萨武警总队正营职干部。杨云给了照片和联系电话,其与常某电话联系多次,后提出见面对方以种种理由搪塞。杨云带其到漯河市湘江路幸福时光家园小区一套住房内,讲该房是常某的,让其居住并简单装修。此后,常某以母亲死亡、父亲与人打架、自己被领导关禁闭等理由向其索要人民币8万元。2014年9月,其发现该住房的房门锁被人换掉了,又派人去拉萨部队打听常某,得知杨云介绍的常某身份是假的。其亲自到部队查询,发现确实有一个叫常某的人,照片相同,说话声音不同。常某讲他从来不认识李某红,也没和李某红通过电话,更没有向其借过钱。其感觉上当受骗了,就到公安机关报警了。3、证人冯某用证言证明:其在漯河市湘江路幸福时光家园小区有一套住房出租,2013年6月份,其接到一个叫杨云的电话,说是要租该房。当时谈好价格,租期三年,每月650元,先交500元定金,其就同意了。后来找杨云催要房租,她以种种理由推托就是不给,2014年10月份,其就到那套房子里查看,发现门锁被人换过了,室内的门也被弄走了。其决定换掉入户门锁,收回房子。4、公安机关侦查实验证明:杨云利用变声手机与他人通电话的事实。该手机上安装有变声软件,无论号码是哪个,使用者是谁,接听方通过该手机听到的声音与李某红提供的和常某通话的声音录音一致。5、漯河市房管局档案材料证明:漯河市湘江路龙胜豪门小区2号楼3单元305室,原所有权人系杨某良,后过户给胥某巍,与杨云或者杨洋无关。漯河市湘江路幸福时光小区9号楼2单元504室,所有权人系王某刚,且在中国工商银行漯河分行抵押,与杨云或者杨洋无关。漯河市湘江路幸福家园小区5号楼5幢302室,所有权人系冯某用,与杨云或者杨洋无关。6、证人常某证言证明:其是拉萨武警某部队现役军人,2012年某天其通过QQ聊天,添加网友认识杨云,曾经给杨云发过穿迷彩服的照片。2014年第三季度某天,一个叫李某红的女的到部队找他问情况,其不认识她,也没有与她有过来往。那女的问其是否是河南人,其告知对方说是四川人,然后就听对方说她被骗了。7、证人罗某海证言证明:其在西藏军区服役,与杨云系夫妻关系。其几年前通过杨云认识了李某红,但其不知道杨云给李某红买房子的事情,也不认识叫常某的部队干部。8、收到条两张证明:2013年1月25日杨云收到李某红11万元;2014年10月29日杨云收到李某红13万元。上述所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二、2011年10月份至2012年5月,被告人杨云以帮助被害人庄某华买房子为由诈骗其人民币11万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杨云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1年10月份,其一个叫杨洋的朋友要卖房子,在漯河市幸福时光小区,107平方,18万元。其介绍给了庄某华,庄某华先支付了5万元房款,后来其又陆陆续续向庄某华要了6、7万元。该款全部交付给杨洋了,杨洋得款后跑掉了,其找不到杨洋又无法给庄某华买房,其就给庄某华出具11万元的收据一张。后来,其并没有给庄某华买房子,庄某华催要房子时,其就多方周旋,以中介买房为由把钥匙要过来,随便说几套房子让他去看看以作应对。后来庄某华催的急,其使用变声手机冒充杨洋与庄某华通电话,以便拖延应付。2、被害人庄某华证言证明:2011年10月份,杨云说她一个朋友在漯河幸福时光小区有套房子出售,问其要不要。其觉得还可以就答应了她,先给了杨云5万元房款,后来杨云又说有套面积大的,要增加1万元钱。杨云先后要了11万元房款,就是不给房子。每次催要房子,杨云都是给一把钥匙带其去看看房子,一旦催她办理过户手续,她都会找各种理由换房子,前前后后换了五套房子,没有一户为其办理过户。杨云实在弄不来房子了,就给其打了11万元的收据,至今也没有买来房子,其感觉上当受骗了,就到公安机关报案了。3、漯河市房管局档案材料证明:漯河市湘江路龙胜豪门小区2号楼3单元305室,原所有权人系杨某良,后过户给胥某巍,与杨云或者杨洋无关。漯河市湘江路幸福时光小区9号楼2单元504室,所有权人系王某刚,且在中国工商银行漯河分行抵押,与杨云或者杨洋无关。漯河市湘江路幸福家园小区5号楼5幢302室,所有权人系冯某用,与杨云或者杨洋无关。4、收条一份证明:2014年2月19日,杨云向庄某华出具11万元收条一张。上述所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三、2011年6月份至2012年5月份,被告人杨云以帮助被害人吴某军的妻子罗某荣办理提前退休为名,使用吴某军的工资卡进行消费,诈骗吴某军人民币74708.15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杨云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1年5月份,其在火车上认识列车员吴某军,听吴某军讲他妻子身体不好,想办理提前退休。当时,杨洋骗其好多钱,其外债没法还,就想骗些钱还账。其就以帮吴某军妻子罗某荣办理提前退休为名,向吴某军多次要钱,后来吴某军将工资卡交给了她。其收到钱后,并没有给罗某荣办理退休手续,只是带领罗某荣到漯河市行政服务大厅拍张照片,领取一张空白的退休证,自己填写一下,又去银行办了张卡,然后告诉罗某荣退休证办好了,每月可以持卡领取退休金。其担心罗某荣怀疑造假,其就往这张卡上打钱,后来找理由说罗某荣不到四十五岁,不能办病退,就不再往那卡上打钱了。再后来吴某军催促此事,其就利用变声手机假冒杨洋冒充漯河市纪检委工作人员给他打电话,以便周旋应付。2、被害人吴某军陈述证明:2011年5月份,其在火车上认识了杨云,杨云说她老公是西藏军区正营职干部,大伯是西藏军区的将军,姐夫在省高检工作,关系广泛能办事。其妻子罗某荣身体不好,想办理提前退休,就让杨云帮忙。杨云把其妻子罗某荣的照片和身份证要走,又要了2万元钱,说找人为其办理退休。杨云陆陆续续多次要钱,2011年6月份再次要钱时,其在郑州火车站将工资卡交给了她。2011年12月,杨云给其妻子拿来一本退休证,上面是其妻子的照片和个人信息。还有一张银行卡,说是领退休工资用。其妻子持卡领了几个月工资,每月几百元钱,先后领取了3000元,后来没钱了。其妻子到人社部门查询,查不到该退休证。找杨云问情况,杨云回话说她不到四十五岁,没法办理提前退休,可以办理病退,但还要补交养老金。杨云前前后后向其要钱85000元,没有收条。后来,其向杨云追要此款,杨云让一个自称杨洋的男人打电话,那人说话声音沙哑,自称在市纪委上班,说办理退休的事正在处理。前几天,听倪某说杨云可能是骗子,其就和倪某一起到漯河找杨云。找到她家后,听她家人讲杨云涉嫌诈骗已经被公安机关拘留了,其妻子就到公安机关报案了。3、证人罗某荣证言证明:2011年5、6月份,其丈夫吴某军说他在火车上认识了杨云,杨云说她老公是西藏军区正营职干部,老公的大伯是西藏军区的将军,姐夫在省高检工作,关系广泛能办事,可以帮其办理提前退休。杨云将其照片和身份证要走,又要了2万元钱,说找人给她办理退休。2011年12月,杨云给其拿来一本退休证,上面是自己的照片和个人信息。又领其到工商银行办了一张淘宝卡,说是领退休工资用。其持卡领了几个月工资,每月几百元钱,先后领取了3000元,后来没钱了。其到人社部门查询,查不到其持有的退休证。找杨云问情况,杨云回话说其不到四十五岁,没法办理提前退休,可以办理病退,但还要补交养老金。杨云前前后后向其要钱85000元,没有收条。4、物证:罗某荣退休证一本,系杨云自己填写。工商银行卡一张,系杨云带领罗某荣办理。手机一部,内有短信113条,电话录音5段,系吴某军与杨云来往信息。5、中国工商银行郑州黄河支行交易明细证明:吴某军工资卡,从2011年6月到2012年4月,杨云持卡交易91次,消费支出人民币74708.15元。上述所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四、2011年6月份,被告人杨云以帮助倪某的丈夫找工作为由,诈骗倪某人民币3万元。2012年12月以后,杨云陆续退还倪某人民币1万元,下余2万元日常挥霍。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杨云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1年5、6月份,其在火车上认识列车员倪某。听倪某讲她老公是博士,让其帮忙给她老公安排工作。其向倪某要了3万元钱,也没有给她办成事,后来倪某多次追要该款,其偿还了1万元,下余的钱日常花销了。2、被害人倪某陈述证明:其与吴某军均系列车员,2011年5月份在火车上认识杨云。听杨云说她在拉萨市做生意,她老公是西藏军区的干部,她老公的伯父是西藏军区的后勤部长,少将军衔。杨云说可以帮她老公安排到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工作,其感觉还可以就答应了。2011年6月份,杨云向其要活动经费,其先后给杨云现金31000元。事过一年多,杨云也没把事情办成,其就派人到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打听情况,得知该校没有招人。其感觉上当受骗了,就向杨云打电话追要钱,杨云迟迟不给,时常变化电话。在其多方追讨下,杨云于2012年12月10日,通过工商银行分两次偿还1万元。后来。听同事吴某军讲杨云诈骗他85000元,让其一起到漯河找杨云。在漯河市杨云的家里见到她父母后,才知道杨云涉嫌诈骗已经被公安机关抓走了,于是其与吴某军爱人罗某荣一起报警了。上述所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五、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份,被告人杨云以帮助被害人李某华转三级士官和帮助被害人李某安排到成都军区总医院工作为名,诈骗李某华、李某人民币168550元。案发前,杨云已向李某华家人退还人民币5万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杨云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通过姐姐杨某认识了李某华。李某华是现役军人,希望转三级士官。其以帮李某华转三级士官为由收他14万元。后来又以帮助李某华的妹妹李某安排成都军区医院工作为由收她26800元。一共收取李某华兄妹16800元,后来事情也没给他们办成,退还他们家人5万元。下余的钱自己消费掉了,感觉没法给李某华家人交代,就自己给李某华母亲填写个退休证,一本无法律效力的退休证以便拖延应对。2、被害人李某华陈述证明:其于2007年通过QQ添加网友认识了杨某。2011年11月份,其又通过杨某认识她妹妹杨云。杨云说她丈夫罗某海的大伯是成都军区的联勤部部长,罗部长与军务部的邓部长关系非常好,可以帮助其调到她丈夫罗某海所在的拉萨汽车十六团转成三级士官,工资比内地高。其感觉还可以就同意了,杨云先后以找人办事、办理三等功、办理二等功等为由,多次要钱。后来杨云听说其妹妹李某在安阳医院做临时工,就说可以帮李某安排到成都军区总医院,干文职工作,然后多次要钱。从2011年1月15日开始,杨云以为其调动工作、转三级士官和为其妹妹安排工作为名,先后骗取其家共计16800元。一直到2012年12月其退伍时,杨云也没有帮其调动工作,更没有转成三级士官,也没有为其妹妹安排工作。其退伍后留在部队没走,一直等调令,后来部队不让住了,杨云找车把其接到漯河。这之后,其经常给杨云打电话催促调动工作和为妹妹安排工作的事,她一会说快办好了,一会又说先安排其到漯河市公安局上班,总是找各种理由搪塞。后来找不到杨云了,感觉上当受骗了,就到公安机关报案了。3、被害人李某证言证明:其于2012年5月份,通过哥哥李某华认识了杨云。杨云到安阳市找到其说可以帮其安排到成都军区总医院做文职工作,还让其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分离。杨云说是要办本科毕业证、做体检等,向其要钱共计28000元。后来知道杨云是个骗子就到公安机关报案了。4、证人刘某枝证言证明:2012年6月的一天,其女儿李某向其要10000元钱说是到成都军区总医院工作。其问情况才知道漯河的杨云为儿子李某华、女儿李某调动工作和安排工作的事。儿子和女儿都向其要钱,具体多少不记得了,听儿子说给杨云了16万多元。其觉得上当受骗了,就到漯河市找杨云要钱,杨云躲躲藏藏不见面。其电话告知杨云,再不见面还钱就报警。杨云被迫给其写了一份欠款19万元的还款协议,但是她没有按约定期限履行。其就让儿子、女儿报案了。5、证人杨某申证言证明:被告人杨云系其二女儿,杨云结婚后有些不务正业,父女之间很少来往。2013年5月13日下午,安阳来了一个叫李某华的人和他母亲一起到其家里找杨云,说二女儿骗了他们16万多块钱。杨云拿了他人多少钱、什么时间拿的、都拿了谁的,其一概不清楚。6、证人刘某强、范某证言证明:其二人均系部队现役军人,与被告人杨云不认识,也没有过任何交往。7、协议书一份证明:2013年4月27日,杨云与刘某枝签订还款协议,杨云收到刘某枝家人19万元安置费,分期还本付息。上述所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六、2014年3月份至6月份,被告人杨云以在拉萨与人合伙开饭店为由,让被害人李某涛当法人代表兼任饭店厨师,诈骗李某涛人民币83142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杨云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4年3月底其急需用钱,就想骗李某涛一些钱应付资金周转。其就给李某涛打电话说准备和常某合伙在拉萨开饭店,到时候让他去当经理为名,向李某涛要一些钱用。李某涛先后给其35000元,后来其又拿走了李某涛民生银行和交通银行的两张银行卡。先后刷卡消费,民生银行卡消费12411元,交通银行卡消费35731元。2、被害人李某涛陈述证明:其通过李某红认识了杨云。2014年3月,杨云给其打电话说她与李某红的男朋友常某合伙在拉萨开饭店,因常某现役不能做生意让其任法人代表,兼任饭店厨师,月薪8000多元。其感觉这生意既不让其出资,还让其任职,就答应了。2014年3月30日,杨云说饭店装修需要资金,向其要钱。其先后给杨云转账35000元,后来杨云到其住处要走两张银行卡,说是相互转钱,以此来提高信用度。杨云持其卡先后刷卡消费,民生银行卡消费12411元,交通银行卡消费35731元。后来银行多次打电话催要,才知道杨云刷卡后没有及时还钱。其打电话给杨云,再也不接电话。其听说杨云因涉嫌诈骗被抓了,也到公安机关报案了。3、证人常某证言证明:其在武警西藏总队服役,2012年的某天通过QQ添加好友认识杨云,听杨云说她爱人也在拉萨部队服役,但互相不认识。其没有与杨云商量过合伙开过饭店,也不认识一个叫永华的河南人。4、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条两张及中国工商交易明细证明:李某涛分多次给杨云转款共计35000元。5、中国交通银行交易明细证明:杨云持李某涛银行卡消费35731元。6、中国民生银行交易明细证明:杨云持李某涛银行卡消费12411元。上述所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还提供有以下证据:1、被告人杨云户籍证明:杨云生于1982年7月19日,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抓获经过证明:漯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于2014年10月29日将杨云抓获。3、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杨云指认诈骗购房现场。4、网上追逃人员登记表证明:“杨洋”,真名叫郜某选,系网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5、手机短信文字材料证明:多名被害人与杨云互通短信的经过。6、物证:变声手机一部、普通手机一部、假冒退休证两本、银行卡两张。上述所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杨云及其辩护人关于“起诉书指控第一项为被害人李某红购买住房系经济纠纷”的辩护意见,因无证据证明杨云在房管部门为李某红办理过房屋买卖,故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杨云关于“起诉书指控第三项,认为其与被害人吴某军系情人关系,持卡消费系共同生活时的支出”的辩护意见,因无证据证明二人共同居住生活,故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杨云及其辩护人关于“杨云案发后多次偿还多名被害人债务,并当庭提供数张银行还款账单,认为起诉书指控诈骗总额应为163142元,建议在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量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多张银行还款账单中有一部分与公诉机关提供的相同,另一部分模糊不清无法查证,不能佐证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杨云及其辩护人关于“起诉书第一项犯罪的前半部分以及第二至五项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为系经济纠纷,起诉书指控罪名不成立”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28年4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杨云退赔被害人李某红人民币320000元;退赔被害人庄某华人民币110000元;退赔被害人吴某军、罗某荣人民币74708.15元;退赔被害人倪某人民币2000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华人民币11855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涛人民币83142元。三、本案作案工具,变声手机一部、普通手机一部、假冒退休证两本、银行卡两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张泉河代理审判员  左珊珊人民审判员  刘方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鹿一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