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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委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彭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震、胡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华,高震,胡月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委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彭华。被执行人高震。被执行人胡月忠。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槐民初字第2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受托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槐民初字第20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光纯审判员  刘善福审判员  胡新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体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