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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富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许建军、夏爱军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建军,夏爱军,许夏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富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许建军,系被申请人许夏琳父亲。申请人:夏爱军,系被申请人许夏琳母亲。被申请人:许夏琳。申请人许建军、夏爱军要求宣告许夏琳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许建军、夏爱军申请称:申请人许建军、夏爱军系被申请人许夏琳的父母。2012年10月14日下午2时许,许夏琳(当年13岁)与同村俞明来夫妇之女马程程(当年12岁)在里山渡口玩耍时失踪。事发后,申请人等亲友多处寻找,并求助于里山镇人民政府综治办及富阳区公安局灵桥派出所等部门集中帮助寻找,均无果。同年10月19日晚12时许,富阳区公安局水上派出所接到渔民报警,在城区天河小区亲水平台附近江中发现可疑物品。经打捞,确系一具尸体,经辨认为马程程的遗体。经法医鉴定,马程程系溺水死亡。之后多日寻找后,许夏琳仍然没有出现。至今时隔两年了,许夏琳也没有任何消息。根据2012年10月14日下午14时47分里山渡口监控画面显示,许夏琳与马程程系同时在渡口玩耍失踪,现马程程已确认溺水死亡,而许夏琳至今无证据证明其已死亡,故两申请人要求宣告许夏琳死亡。经查,许夏琳,女,汉族,2000年12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籍贯: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系申请人许建军、夏爱军之女。许夏琳于2012年10月14日与同伴马程程在杭州市富阳区里山渡口失踪。2012年10月20日,马程程尸体在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亲水平台附近被发现,并确认为溺水死亡。许夏琳经多方查找、打捞,仍下落不明。杭州市富阳区公安局灵桥派出所分析许夏琳意外溺水可能性较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1月1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许夏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许夏琳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许夏琳自2012年10月在杭州市富阳区里山渡口与同伴马程程一起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满二年,其同伴马程程已确认溺水死亡。杭州市富阳区公安局灵桥派出所亦分析许夏琳溺水可能性较大。许建军、夏爱军作为许夏琳的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请宣告许夏琳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许夏琳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颜燕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