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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7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苗成良与高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7242号原告苗成良。被告高玉峰。被告刘美俊。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成良诉被告高玉峰、刘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成良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苗成良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成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8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小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