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法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宋玉国申请执行吴国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玉国,吴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宋玉国,男,汉族。被执行人吴国良,男,蒙古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玉国申请执行吴国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国良暂时既无金钱给付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第的执行。当被执行人有金钱给付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恩集代理审判员 高 伟代理审判员 修 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忠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