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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民初字第37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增分社诉被告梁李福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增分社,梁李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3724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增分社。负责人:杨再东,该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敬小平,该分社职员。被告:梁李福,男,汉族,生于1969年6月2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增分社诉被告梁李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11月3日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增分社向本院起诉,并于同年11月12日原告以被告外出务工无法联系、决定另行催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增分社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增分社撤回对被告梁李福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邹艾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