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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执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先明与被执行人胡小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先明,胡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615号申请执行人曾先明,男,194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胡小兰,女,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曾先明与被执行人胡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决,被执行人需偿还申请执行人7800元和承担诉讼费5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终结本院(2015)惠博法执字第6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献文代理审判员  卢彩红代理审判员  赖瑜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锦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