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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三峡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与王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三峡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王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227号申请执行人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三峡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住所地宜昌市。法定代表人李云中,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琼。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三峡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与王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9日作出的(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王琼向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三峡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1044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44元。因王琼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三峡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王琼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琼应向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三峡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1044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44元,同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70元,以上合计1145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琼的银行存款11454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