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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小磊与宋高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磊,宋高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333号申请执行人李小磊,居民。被执行人宋高和,居民。申请执行人李小磊与被执行人宋高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等执行措施,已经执行到位18000元,尚未执行到位120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民初字第3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刚执行员 周灌怀执行员 吴 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瑞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