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良民二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与黄周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黄周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良民二初字第468号原告: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建设路55号。法定代表人:黄立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忍,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农金鲜,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周。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周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依法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宣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良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