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龙新执行字第42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江月娥与黄玉曼、张雨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江月娥,黄玉曼,张雨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4269号申请执行人江月娥,女,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黄玉曼,女,195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张雨河,男,195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2014)龙新执行字第4269号申请执行人江月娥与被执行人黄玉曼、张雨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440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玉曼、张雨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江月娥借款本金33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2014)龙新执行字第426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廖    冰审判员 连  泳  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霞霞(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