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执行字第42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江月娥与黄玉曼、张雨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江月娥,黄玉曼,张雨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4269号申请执行人江月娥,女,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黄玉曼,女,195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张雨河,男,195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2014)龙新执行字第4269号申请执行人江月娥与被执行人黄玉曼、张雨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440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玉曼、张雨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江月娥借款本金33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2014)龙新执行字第426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廖 冰审判员 连 泳 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霞霞(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