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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白术鹏与保定交运汽贸有限公司、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术鹏,保定交运汽贸有限公司,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809号原告白术鹏。委托代理人姜军刚。被告保定交运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建军,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闫素钗,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中,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艳,公司法务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术鹏与被告保定交运汽贸有限公司、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术鹏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白术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术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1元,减半缴纳87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兰铁花审判员  石冲屹审判员  栾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