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15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颍上县三元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颍上县三元贸易有限责任公司,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558-1号申请执行人:颍上县三元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法定代表人:姜洪,经理。被执行人:XX,男,196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颍上县三元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XX名下位于合肥市的某处房屋,该房屋暂时无法处置。另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3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