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法民初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吴继伟与杨秀英,吴晓萍、吴力锋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0547号原告吴继伟,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苗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吴力锋,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吴晓萍,女,1978年7月23日出生,苗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杨秀英,女,1952年4月18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继伟诉被告杨秀英,吴晓萍,吴力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继伟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吴继伟承担。审判员 邱世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