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一初字第044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凌云与孔美芝、杨乾坤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4427号原告:李凌云,女,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孔美芝,女,43岁,汉族,市民。被告:杨乾坤,男,44岁,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凌云与被告孔美芝、杨乾坤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凌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凌云负担。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