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刑减字第0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毋战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毋战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刑减字第01742号罪犯毋战胜,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韩城市桑树坪镇牛家山村柏树坳组**号。现在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0日以(2010)陕刑三终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毋战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执行自2009年4月18日至2019年4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附;该犯能积极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于2010年4月28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延刑执字第908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毋战胜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17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0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毋战胜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毋战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5个积极。并获得2013年监狱劳动能手以及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毋战胜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毋战胜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