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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海保与卢向中、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保,卢向中,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617号申请执行人:李海保,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卢向中,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法定代表人:不详。申请执行人李海保与被执行人卢向中、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雅房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宣民一初字第0340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海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47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月利率2%为限),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2000元和执行费1879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中本院查明诉讼阶段,申请执行人李海保保全了被执行人中雅房产公司开发的位于宣城市区中雅东方润园4幢601室、4幢2605室、4幢2505室房产,但上述房产被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轮候查封,现被执行人卢向中(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冻结被执行人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价值人民币172万元的股权,查封的房产、股权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两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两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340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张徽秦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 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