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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魏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540号原告:魏某,宁波市鄞州昊言工艺品厂职员。被告:李某,宁波市鄞州昊言工艺品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某未按规定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石银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戴丹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