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赤民一终字第18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中基建设有限公司与刘金海,辇晓峰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基建设有限公司,刘金海,辇晓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赤民一终字第18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竟陵陆羽大道西。法定代表人刘耀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金海,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审被告辇晓峰,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上诉人中基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金海,原审被告辇晓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2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232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子波审判员 莲 荣审判员 孟 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