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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039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执行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李某某,唐某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3930-1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某某,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新民村1组25号。被告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唐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19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某某、唐某某银行存款19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永进人民陪审员  熊达军人民陪审员  彭长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