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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3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杨玲芳与王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玲芳,王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3783号原告杨玲芳。被告王宗,1975年7月3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玲芳与被告王宗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玲芳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玲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30元,减半收取2265元,由原告杨玲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亚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周颖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