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执字第0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祁文俊与被执行人祁文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文俊,祁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滦执字第047号申请执行人祁文俊。被执行人祁文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文俊与被执行人祁文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双滦民初字第1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滦民初字第17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和解并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树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立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