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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滦执字第0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祁文俊与被执行人祁文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文俊,祁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滦执字第047号申请执行人祁文俊。被执行人祁文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文俊与被执行人祁文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双滦民初字第1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滦民初字第17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和解并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树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立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