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执字第28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庆刚与肖纪森、李振宗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刚,肖纪森,李振宗,刘兰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2872-1号申请人:王庆刚。被执行人:肖纪森。被执行人:李振宗。被执行人:刘兰节。本院在执行王庆刚诉肖纪森、李振宗、刘兰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的(2013)寿稻民初字第22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寿民初字第2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蔺吉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小霞 关注公众号“”